全省各级机关、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存缴比例分别调整为10,各县、市有条件的单位住房(租金)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.5,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数基数相同。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、市人民政府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