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镇居民一级医院100元;二级医院300元;三级医院700元。转往酒泉市以外医院住院的,起付标准为2000元。
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在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,属于个人自费的由个人自付,属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:一级医院:报销80%;二级医院:报销70%;三级医院:报销60%。连续缴费的城镇居民每参保一年报销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,增加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。